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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改革返程投资外汇管理 [打印本页]

作者: 东方外汇    时间: 2014-7-19 17:08
标题: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改革返程投资外汇管理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种市场,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做了相应的改变。《通知》中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而“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除了优化管理流程、精简管理环节、简化业务材料外,此次改变最大的看点为拓宽了资金流出渠道和放宽了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两个方面。资金流出渠道方面,允许境内居民购付汇用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及境外营运资金等,同时取消境内企业对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放款的限制。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方面,取消了外管局在2005年发布的75号文中关于“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对此,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表示,取消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能够增加海外企业对于资金支配的权利,从而更好地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另外,《通知》中还明确表示,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业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权益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可提交材料到外管局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手续。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合伙人叶玉盛表示,“新规将明确境内实体企业的董监高及员工均可以办理关于股权激励的外汇登记程序,从而使其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期权等权益并进行外汇流转,无论该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已经上市。该政策会大大激活员工的活力,继而提高公司的力量”。

可以看出这些措施实施后,都将大大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将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外管局表示,除了简政放权外,还强化了风险防控的理念,通过加强统计监测、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了违规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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