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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望全面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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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4 15: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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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金融11条” ,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这意味着,在局部试点的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望进一步扩大试点区域,甚至全面放开。

以往,个体工商户在进行跨境贸易时只能用美元进行结算,然后再兑换成人民币。伴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的快速发展,不仅企业,越来越多从事对外贸易的个人也对跨境人民币结算有着强烈的需求。2012年12月,浙江义乌正式获批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成为全国最先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区域,2013年7月,广西东兴等国家重点开发开放实验区也陆续成为试点区。各试点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凭借有效身份证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就可以直接办理人民币跨境贸易业务,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在试点区内增长势头较好,然而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仅在个别地区试点开展,无法满足其他个体工商户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需求。针对这一现象,央行货币政策二司副司长郭建伟曾在“跨境人民币业务高峰论坛”上透露,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办法将在总结试点区域的经验上进行全国推广。

指示意见中,央行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另外,央行也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指导意见还包括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外贸的支持作用、积极发展融资租赁、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推进外贸企业征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丰富汇率避险工具、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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