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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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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9 16:59: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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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新规便利境外投资:http://www.bj.xinhuanet.com/hbpd ... 16/c_1111644964.htm
   
    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37号文”),该规定通过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放松对境外投资管理,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37号文发布之后,之前的75号文(《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定义应时而变
    37号文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对“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定义进行了扩展。
    在原规定75号文中,“特殊目的公司”(SPV)被定义为“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表示,这样的定义和当时SPV的操作模式有关。“过去,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SPV,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是在境外进行上市融资。很多国内民营企业,比如新浪、搜狐、网易,都是通过境外的SPV,将境内公司变为外资企业,再进行海外上市。”
    具体的操作方法,一般是由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中心设立SPV,然后通过SPV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将境内企业转变为外资企业,从而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
    SPV的概念在37号文中得到了扩大,变成“以投融资为目的,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赵庆明分析,新的定义增加了以“投资”为目的,这一变化是与现在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实际上是对企业通过SPV进行海外投资的认可。现在很多企业设立SPV不仅是为了在境外融资,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进行海外投资。如境内企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这样的避税天堂注册一个SPV,然后将其作为直接出资人,在美日欧等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并购。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合理避税,并避免因投资目的地存在投资歧视而带来麻烦。这种跨境投资方式在国际上还是比较常用的,很多跨国公司都在使用。
    简化管理方式
    近段时间,外管局一直通过“五个转变”,简政放权,推动外汇管理改革。这一精神也在本次的37号文中有所体现。
    37号文精简了相关管理环节:调整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范围,只对境内居民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登记,取消原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登记、融资登记和融资变更登记等手续,并简化变更登记内容。
    同时,37号文对相关业务材料也进行了简化,对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仅要求提供标准化、格式化的申请表、资金合法性承诺、身份证明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而在原75号文规定中,需要提供的材料相对繁琐。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管理环节和申请材料的精简,将方便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方便企业“走出去”,进行海外投资。
    便利企业“走出去”
    37号文明确放宽了资金流出渠道,为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提供了便利。
    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购汇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等。同时,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
    “整体来说,这些新的规定都是为了便利企业‘走出去’。”赵庆明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境内企业通过SPV进行海外投资,在初创阶段,受制于规模和资产,很难在投资目的地进行融资,所以还是需要通过国内的母体企业对其进行输血。37号文允许境内居民购付汇用于SPV设立及境外营运资金,取消境内企业对SPV境外放款的限制,都是为了便利其在海外的投资行为。
    与之相关,37号文还取消了“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赵庆明认为,过去SPV在境外融得的资金主要是为了流回用于境内,所以规定资金必须强制调回。现在资金有了流出的需求,SPV已经转变为投融资主体,对资金流出渠道的拓宽,使得资金跨境划拨与流通更加便利,同样有利于满足企业的对外投资需求。
    业内人士认为,在我国外汇储备比较充沛的情况下,37号文通过简政放权、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有利于引导资金合理有序流出,减轻外汇储备过快增长的压力。( 张 忱 )


    外汇局放宽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jrxw/20140714/163119698118.shtml


    为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优化管理流程。根据外汇管理的职责和目标,合理界定返程投资外汇管理范围。按照“跨境流出按对外直接投资(ODI)管理,跨境流入按境内直接投资(FDI)管理”的思路,改革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方式,优化相关管理流程。
  二是精简管理环节。调整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范围,只对境内居民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登记,取消原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登记、融资登记和融资变更登记等手续,同时简化变更登记内容。
  三是简化业务材料,对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仅要求提供标准化、格式化的申请表、资金合法性承诺、身份证明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是拓宽资金流出渠道。允许境内居民购付汇用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及境外营运资金等,同时取消境内企业对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放款的限制。
  五是放宽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取消“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六是明确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权益激励计划纳入登记范围,更好地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合理需求。
  七是强化风险防控的理念,在简政放权、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同时,通过加强统计监测,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


    外汇局放宽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 进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资:http://sme.ce.cn/tzrz/201407/15/t20140715_1769943.shtml


  7月14日国家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优化管理流程、精简管理环节、简化业务材料、拓宽资金流出渠道、放宽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明确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权益激励计划纳入登记范围、强化风险防控的理念等7个方面松绑特殊目的公司跨境资本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同时废止。
  《通知》明确,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需提交材料包括,(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三)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四)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五)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六)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根据《通知》,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业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权益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提交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相关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境内居民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间的跨境收支,应按现行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通知》称将定期分析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整体情况,密切关注其对国际收支的影响,并加强对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
  同时,外管局放宽了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取消了外管局在2005年发布的75号文中关于“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该规定出台有助于国内民营企业以“红筹”形式境外上市,也有效防止境内资产非法转移境外,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有机构分析认为,该《通知》意在鼓励居民购买外汇对外支付,促进资本有序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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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返程投资: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境内机构: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控制: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中国外管局新规对外汇经纪商有何影响?http://forex.hexun.com/2014-07-18/166750188.html

  中国的外汇市场新兴而富有潜力,投资者对于外汇这种风靡全球的投资工具不再感到陌生,然而,由于受国情和相关政策的影响,国际外汇经纪公司进入中国市场面临着种种困难,其中最大的阻力来自于政府对于外汇投资的严格管理。
  近几年,一种复杂的算法支付系统被广大外汇经纪公司广泛使用,目的是通过该支付系统吸引中国客户将资金储存到一些国外的自由市场国家。
  中国严格限制本国资本流向国外,对外汇市场的管理也颇为苛刻。由于缺少正规的国内零售外汇经纪业务,相关政府部门事实上也十分清楚大多数中国投资者想通过国外经纪公司来进行投资交易,外汇经纪业务代理模式似乎能解决这个矛盾。
  近期,对于在华从业的外汇经纪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来说,有一个利好的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公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管局表示,发布该《通知》是为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根据《通知》,外管局将放宽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取消“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该《通知》同时也意味着,中国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海外的外汇经纪公司来进行交易,而不必要再进行一些列手续繁琐的资金存储和撤销,中国客户可通过一些市场自由化,外汇政策宽松的国家直接进行交易。
  众所周知,很多国外的外汇经纪公司在中国设立了办事处并且有数目庞大的介绍经纪人(IB),由于国内没有正规合法的零售外汇经纪公司,因此,中国投资者更乐于选择来自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以及欧洲等地的经纪公司,事实上,大多数外汇经纪公司在中国根本没有设立办公室,这些公司只是通过中间人或介绍经纪人,依靠制作“专业”的网站和诱人的广告吸引投资者入金交易,投资者一不小心,就会被非法的平台所引诱,最终将蒙受资金的损失,随着新闻媒体对于一些国内国外“黑平台”不断地曝光,加之投资者的经验教训,中国的投资者开始变得十分警惕,一些接受严格监管的大公司成为了他们的首选。


  随着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的取消,广大中国投资者又多了一种选择,直接通过境外的正规公司进行交易,既少了中介的手续费,又可免去陷入非法交易平台的陷阱,而一些境外的西方外汇经纪公司则可以吸引大量的中国客户。  


    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c.stock.cnfol.com/gppdgdzx/20140715/18393135.shtml
    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境内居民购付汇用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及境外营运资金等。取消了“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此举再次表明了管理层希望国内的企业能走出国门,实现向海外发展的意图。




    境外SPV设立返程投资管制放松:http://jjckb.xinhuanet.com/invest/2014-07/15/content_512793.htm


    外汇局日前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37号文),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
  所谓“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外汇局此举不仅标志着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提高,也意味着红筹机构海外上市的外汇手续进一步简化。
  全面优化SPV投融资
  过去的9年,一直是75号文规范境内居民通过SPV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所谓75号文,是指2005年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汇局相关人士介绍,与75号文相比,此次颁布的37号文主要体现在优化管理流程、精简管理环节、简化业务材料、拓宽资金流出渠道、放宽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权益激励计划纳入登记范围以及强化风险防控的理念等7个方面。
  从具体内容看,37号文实现了两扩一减——即扩大SPV和返程投资方式的界定范围,减少了登记主体范围。
  扩大SPV界定范围,体现在此前的75号文仅包括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目的设立的SPV,而37号文还将“投资目的”且以“境外资产或者权益”设立的SPV都纳入了登记范围。
  扩大返程投资方式的界定范围,体现在75号文对于返程投资限定在“并购”,如购买境内企业股权、新设外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资产以及通过购买的资产新设外资企业等。
  减少登记主体范围,即只对境内居民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SPV进行登记,取消原有SPV设立登记、融资登记和融资变更登记等手续,同时简化变更登记内容。
  在拓宽资金流出渠道方面,37号文允许境内居民购付汇用于SPV设立及境外营运资金等,同时取消境内企业对SPV境外放款的限制。
  同时,放宽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取消“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难推红筹海外上市
  但业内人士指出,目前红筹模式海外上市的最大制约因素在于2006年9月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因此37号文出台对于推动红筹海外上市问题并没有实质性作用,仅仅是简化了外汇登记程序。
  一般来说,国内企业海外上市有两种路径,一是经证监会审批直接上市,二就是红筹模式,即国内企业股东首先在境外注册一家离岸公司,通过收购或协议的方式控股国内企业,国内企业转变成外资后,离岸公司再从境外证券市场上市。
  一位从事兼并重组多年的律师介绍,红筹的两个核心文件一个是外汇局75号文,另一个是商务部10号文,关联并购要报商务部批,“目前有了37号文SPV外汇登记会相对容易做,但是10号文才是‘硬伤’,现在没任何改变。”
  确实,10号文中明确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同时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外管局开闸个人跨境注资SPV 投资移民通道阳光化:http://money.163.com/14/0719/10/A1GS6SCM00252G50.html
    对民营企业家林萧(化名)而言,该不该向外管局登记自己用于投资移民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是个问题。
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37号文)。
其中最吸引林萧的是三大条款,一是境内居民可以将境内外合法资产权益向SPV公司出资;二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境内居民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SPV公司跨境放款;三是境内居民从SPV公司获取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收入,应在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时效要求被取消。
这意味着,他不需要借助“灰色”通道,将资金腾挪出境注资SPV公司,实现自己投资移民英国的愿望。
然而,37号文在推动境内居民注资SPV公司流程阳光化的同时,也预示着境内居民隐藏在SPV公司的境内外资产即将“公开化”。这对不少国内富豪是一项严峻考验,他们可能面临资金来源审查与补税的风险。
SPV注资“阳光化”
在离岸信托服务商的安排下,去年林萧在香港注册了一家窗口公司。他将自己内地企业的货物卖给这家香港公司,再由后者卖给境外买家,香港公司留存大量贸易资金。第二步,借助香港宽松的资金流动制度,将资金汇入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SPV公司账户,购买并持有约250万英镑的英国中长期国债,以满足投资移民条件。
随着全球金融监管部门对离岸金融中心加强金融合规监管,林萧开始担心,这种资金腾挪注资SPV的方式一旦曝光,可能面临补税风险。
此前,他持有的英国国债因欧债危机价格下跌,令他不得不加仓,以满足投资移民持仓要求。但当他借助香港公司将贸易资金汇入SPV公司旗下不同子公司时,却遭遇香港当地银行的反洗钱调查。
这家银行认为,林萧在开曼群岛注册的SPV公司,其作为离岸控股公司,与多家子公司存在交叉持股,要求他进一步提交每个子公司在离岸信托架构里的受益人授权书,以了解这个SPV复杂股权安排的真正目的。
他直言,这也是他打算向中国外管局登记境外SPV公司的主要理由。
在他看来,37号文能在某种程度解决SPV境外资金需求的问题。一方面是境内居民个人可用其境内外合法资产权益向SPV公司出资,包括现金、证券、企业股权债权等,一次性解决资产套现的问题;另一方面境内居民个人被允许其持有的境内企业,按规定向已登记的SPV公司做跨境放款。
“这种做法不像其他‘灰色’通道,容易遭遇反洗钱审查。”他直言。
一位了解37号文的涉外律师则直言,尽管37号文拓宽了境内居民向SPV公司跨境放款实现投资移民的合规操作通道,但还有不少操作细节有待理清。比如证券、企业股权债权的出资如何确认估值,需要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操作指引。
更重要的是,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权益向SPV注资前,需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这意味着,境内居民或需要公开自己境内外的实际财富状况,与SPV公司所强调的个人资产隐秘性相抵触。
资产公开“博弈”
起初,林萧并不担心个人资产会被公开——按37号文,境内居民只需将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 SPV公司到外管局办理登记。
这意味着,通过复杂的受益人条款安排、或采取多层次离岸信托架构,有绕过37号文“隐藏”个人财富信息的可能。
理论上的一种做法是,由一家SPV控股公司控制多家子公司,再由子公司设立更多孙公司,将个人资产注入孙公司。由于这子、孙公司按37号文无需登记,个人财富信息就没有公开风险。
但在上述涉外律师看来,实际情况未必如此。
“要了解离岸信托与SPV架构背后的出资人实际财富,政府往往有其他办法。”他透露。近期全球离岸金融中心的新监管趋势,是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当地离岸信托机构、SPV公司必须递交公司详细注册资料(包括股东结构图),还有证明离岸信托受托人与真正受益人关系的授权书。
以往,这些机构只要求被递交简单的公司注册资料。
一旦授权书被递交,各国政府就能掌握本国居民在离岸信托架构与SPV的全部财富状况,甚至很快查出其中部分资金是否完税与合规转移出境。
目前,很多离岸金融中心尚未愿意“公开”这些授权书资料,但通过各国政府间的信息互换,相关部门能迅速掌握这些信息。
在他看来,37号文无疑开启了境内居民向SPV公司注资用于投资移民或海外投资的合规通道。相关条款规定,一旦境内居民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SPV、或境内居民与SPV相关跨境收支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都面临不小的罚款。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外管局拟研究细则,要求境内居民将已设立的境外SPV,向外管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出具说明函表明尚未登记的理由。

    外汇局放宽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 促资本有序流出: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715/12721051_0.shtml


    昨日,为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调整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范围,只对境内居民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登记,取消原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融资登记和融资变更登记等手续,同时简化变更登记内容。


按照《通知》解释,“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此外,《通知》拓宽资金流出渠道,允许境内居民购付用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及境外营运资金等,同时取消境内企业对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放款的限制。
招商证券[0.30% 资金 研报]宏观研究主管谢亚轩对证券时报记者分析称,该《通知》意在鼓励居民购买外汇对外支付,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和债权,促进资本有序流出,藏汇于民。

    外管局松绑境内居民境外投资:http://news.163.com/14/0715/09/A16FUGNC00014AED.html
    37号文最显著的变化来自于对包括“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及“境内居民”的定义都做了较大调整。在37号文中,“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把目光瞄准国际市场,长期以来在政策方面受限的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返程投资终于迎来突破口。
国家外汇管理局7月14日发布消息称,于7月4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从优化管理流程、精简管理环节、简化业务材料、拓宽资金流出渠道、放宽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明确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权益激励计划纳入登记范围、强化风险防控的理念等7个方面松绑特殊目的公司跨境资本交易。
37号文自发布之日即7月4日起开始执行。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下称“75号文”)同时废止。
对比75号文,37号文最大的看点在于,境内居民不仅能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还可以进行投资。
“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国家外汇局称。
需要指出的是,2005年国家外汇局发布的75号文,解冻了民营企业境外红筹上市。所谓红筹上市模式是指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京、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
“特殊目的公司”范围拓宽
对比已经废止的75号文,37号文最显著的变化在于对包括“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及“境内居民”的定义都做了较大调整。
在37号文中,“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而在75号文中,国家外汇局对“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则是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上述表述最大的不同在于37号文拓宽为以“投融资”为目的,增加了“投资”。此外,不再局限于“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增加了“境外资产或权益”。
“这一看似简单的调整,却极大地丰富了特殊目的公司的内涵,从根本上确立了境内居民,尤其是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资的原则。”某资深法律人士在解读这一核心定义变化时称,“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一直未能有特别明确或可具操作性的规定或指引,导致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合法性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37号文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及相关规定,可能将为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打开一条合法通路。”


37号文还对“返程投资”的定义做出了修改。
根据新规,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对比75号文,这新定义简化并明确直接投资的方式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这里为通过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前非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下的情形)运营3年申请上市的企业以及VIE协议(编注:也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安排的企业预留了一个口子。”另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表示。
拓宽资金流出渠道
除上述定义的变化外,37号文的另一个重大变化在于允许境内居民对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其中,在资金流动方面,37号文拓宽了资金流出渠道,允许境内居民购付汇用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及境外营运资金等,同时取消境内企业对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放款的限制。
37号文明确规定,“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同时,“境内居民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购汇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等”。
而在75号文中,受限于特殊目的公司仅限于境外融资的目的,境内居民个人不得向特殊目的公司进行任何出资,无论该等出资是以其境内资产还是境外资产,而通过境外股权融资是特殊目的公司取得大量资金的惟一合法来源。
“37号文的出台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资金需求的问题,使得特殊目的公司获得所需的资金支持。”上述资深律师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在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方面有所放宽,新规取消了75号文中“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明确权益激励
值得一提的是,未上市企业发放的期权目前无法可依的状态也在37号文发布后出现转变。
在新规下,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业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权益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可提交以下材料到外汇局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手续。
“这一规定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于境外融资及境外资本市场发展的密切关注。此项规定将可能有效解决众多非上市VIE架构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登记与行权困惑,可能实现员工在适当的时候选择在境外直接持股,对于公司留住和激励员工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上述业内人士指出。
值得一提的是,在7月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允许试点单位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更多激励对科技成果创造作出重要贡献的机构和人员,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
尽管在资金流出渠道和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等多方面做出了大幅度放宽,但国家外汇局并未放弃风控。
不同于已经废止的75号文,37号文中针对具体的违规情形,明确了具体的惩罚依据及措施。
以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为例,37号文指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即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外汇局同时表示,将定期分析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整体情况,密切关注其对国际收支的影响,并加强对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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