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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震动市场 个人海外投资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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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9 22: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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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里巴巴等中概股赴美上市备受争议的VIE架构,随着37号文的下发,迎来实质性的利好。而看似简单的几处调整,同时对境内居民的海外投资打开了巨大的窗口。

  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一纸新文件《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文”)引发了资本市场的巨大关注。这个被业内称之为“37号文”的新规定,让此前的“75号文”同时废止。
  相比于75号文,37号文在定义、特殊目的公司范围、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融资以及返程投资、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各项登记程序、处罚依据与措施等方面均进行了较大的调整。这让长期以来在政策方面受限的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返程投资终于迎来突破口。
  据悉,一些信托公司、PE机构已经伺机而动,迅速成立了研究小组,研究37号文对海外投融资带来的影响,并有一些机构开始筛选其中的投资机会。
  事实上,SPV(特殊目的公司)的作用巨大,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SPV者众多,尤其是中概股等公司拟寻求海外上市融资的公司,这几乎成为了标准的做法。很多国内民营企业,比如新浪、搜狐、网易,都是通过境外的SPV,将境内公司变为外资企业,再进行海外上市。
  重新定义SPV
  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及其附件《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37号文指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75号文同时废止,之前相关规定与37号文内容不一致的,以37号文为准。业内人士称,37号文与75号文相比,有诸多较大的调整,有望为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返程投资打开多扇窗口。
  37号文最为显著的变化,就是对“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定义进行了扩展。在原规定75号文中,“特殊目的公司”被定义为“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相比于75号文,特殊目的公司:不再局限于“境外融资”为目的,而拓宽为以“投融资”为目的,增加了“投资”;不再局限于“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而拓宽增加了“境外资产或权益”。
  事实上,SPV的作用巨大,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SPV者众多,尤其是中概股等公司拟寻求海外上市融资的公司,这几乎成为了标准的做法。很多国内民营企业,比如新浪、搜狐、网易,都是通过境外的SPV,将境内公司变为外资企业,再进行海外上市。
  这意味着37号文是对企业通过SPV进行海外投资的认可。事实上,国内很多企业设立SPV不仅是为了在境外融资,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进行海外投资。如境内企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这样的避税天堂注册一个SPV,然后将其作为直接出资人,在美日欧等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并购。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合理避税,并避免因投资目的地存在投资歧视而带来麻烦。
  此外,“返程投资”的定义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简化,相比于原来的75号文,简化并明确直接投资的方式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事实上,国内资本市场熟知的VIE架构的来源便是75号文的该项规定。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卿正科表示,这一调整对VIE架构的实际运作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但却丰富了VIE的内涵,是对VIE架构的利好。“以前设立VIE架构即是通过在海外的SPV进行融资,但现在除了融资之外还能够进行投资,实用性会增强不少。”
  而让VIE架构会具有更强实用性的一点是,37号文第一次明确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实施的针对境内企业董监高与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ESOP”)可以办理外汇登记并出台了办理的细则,填补了该操作实践中无法可依的状况。
  根据37号文,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业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权益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可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手续。
  “以前很多拟赴海外上市的非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时,面临操作性的难题,若选择直接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权,但在外汇登记时将遇到一定的障碍,而这一新规定有望消除这一障碍。”卿正科称。
个人海外投资松绑
  37号文看似简单的几处调整,却对境内居民的海外投资打开了巨大的窗口,而其中的一些新规定,尤其是对于近两年此起彼伏的境内个人海外投资热潮无疑是重大利好!

  卿正科强调,这一调整对境内居民,尤其是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资有实质性的推动。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此前已有商务部2009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但对于境内居民个人,除了之前的75号文规定,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原则性规定外,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一直未能有特别明确或可具操作性的规定或指引,导致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合法性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其实现在有很多境内企业家想去海外进行投资,最近这几天我接到了解这个政策的电话很多,和企业家聚会时大家都问到了个人直接海外投资是否会更顺畅。”北京一位PE机构合伙人称。
  根据37号文的新规定,境内居民可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也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以及“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购汇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等”。业内人士称,按照这样的新规定执行,则对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之意义将尤为重要。
  而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玉盛就此评论称,无论是境内机构还是自然人,可以以其境内外的资产或权益向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出资,并办理相应外汇登记,以便境外投融资及外汇流转。
  在原来75号文下,受限于特殊目的公司仅限于境外融资的目的,境内居民个人不得向特殊目的公司进行任何出资,无论该等出资是以其境内资产还是境外资产,而通过境外股权融资是特殊目的公司取得大量资金的唯一合法来源。
  境内企业通过SPV进行海外投资,在初创阶段,受制于规模和资产,很难在投资目的地进行融资,所以还是需要通过国内的母体企业对其进行输血。37号文允许境内居民购付汇用于SPV设立及境外营运资金,取消境内企业对SPV境外放款的限制,都是为了便利其在海外的投资行为。
  “75号文对境内居民通过购汇对SPV进行出资等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不允许该操作,导致许多中概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多通过境外借款完成股份回购以及退市等资本运作。”一位美元基金合伙人称。但从目前的文件中,未看到有换汇额度方面管制松动的迹象,这意味着,无论是境内的个人还是机构,都需要按照以往的规定。
  此前一段时间,由于中概股表现不佳,而部分质地优质的企业受到了国内上市公司的青睐,一些A股上市公司有意收购在境外上市的中概股,如博彦科技(行情,问诊)股份有限公司(002649.SZ)去年便抛出了现金收购柯莱特信息有限公司(CIS.NYSE)的预案,虽该收购案最终因柯莱特方面未能接受博彦科技的收购方案而告终,但一些业内人士便提到,如博彦科技这种境内公司收购海外上市公司,外汇支付上的监管和审批程序可能是阻挡国内公司成功收购的重要壁垒。
  “应该来说,从现在政策的趋势看,外汇支付方面的监管和审批会逐渐出现简化的趋势,这会有助于中国境内居民海外投资的热情。”卿正科称。
  不过,上述美元基金合伙人也直言,中国境内企业在海外并购的外汇支付问题仍然尚有进一步厘清之处,他表示,国际市场上市公司并购的对价支付方式大多采用股份或股份加现金的混合方式,基本上没有全部采用现金支付的交易。但是,通过上市公司股份方式支付海外交易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较为模糊,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以股份作为对价支付手段,而中国上市公司海外并购较多依靠现金支付,则会带来较大的现金支付压力。
  而另一个值得一提的变化是,随着75号文的寿终正寝,另一个对海外投资影响重大的条款也被取消,即取消了“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过去SPV在境外融得的资金主要是为了流回用于境内,所以规定资金必须强制调回。现在资金有了流出的需求,SPV已经转变为投融资主体,对资金流出渠道的拓宽,使得资金跨境划拨与流通更加便利,同样有利于满足企业的对外投资需求。
  一位律师界人士称,此条规定实际上在实践中已经没有执行,此次是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层的态度,简化了境内居民个人进行境外投资的程序,对于个人和企业投资者而言有积极影响。
  新规定的出台或将引发跨境投资的热潮,尤其是个人海外投资将更为便利。据悉,除了律师事务所快马加鞭迅速研究该政策带来的机会外,一些信托公司、PE机构也迅速开始对该政策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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