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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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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2 20:14: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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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汇亨中文网就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进行了报道。该通知通过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放松了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也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便利。此文将对这一外汇新规进行详细解读。

“特殊目的公司”定义扩展

原规定中,“特殊目的公司”被定义为“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而新规中其定义得到了扩大,变成“以投融资为目的,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表示,“此前的定义与当时特殊目的公司的操作模式有关。”过去,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是在境外进行上市融资。一般是由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中心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然后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将境内企业转变为外资企业,从而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如今,很多企业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不仅是为了在境外融资,还有一部分是为了进行海外投资。赵庆明分析,新的定义顺应实情,增加了以“投资”为目的内涵。在某些情况下,这不仅可以进行合理避税,还可避免因投资目的地存在投资歧视而带来麻烦。

拓宽企业资金流出渠道

除了简政放权中常涉及的精简相关管理环节和简化相关业务材料等方面外,新规明确放宽了资金流出渠道,为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提供了便利。

新规规定,境内居民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购汇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等。同时,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

“整体来说,这些新的规定都是为了便利企业”走出去”。”赵庆明表示。境内企业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海外投资,在初创阶段,由于规模和资产的限制,很难在投资目的地进行融资,因此通过国内的母体企业对其进行输血是十分必要的。新规允许境内居民购付汇用于SPV设立及境外营运资金,取消境内企业对SPV境外放款的限制,都是为了便利其在海外的投资行为。

便利中国外汇投资者投资

如今,随着投资工具的不断丰富,外汇投资在中国人眼中已不再陌生。不过,受制于国情和相关政策的影响,中国严格限制本国资本流向国外,对外汇市场的管理也颇为苛刻,加之中国缺少正规的国内零售外汇经纪公司,中国投资者一般通过国外经纪公司进行投资交易。

然而由于大多数外汇经纪公司在中国根本没有设办事处,只是通过中间人和介绍经纪人,依靠制作“专业”的网站和诱人的广告吸引投资者入金交易,中国投资者经常被一些非法的外汇网站所引诱,进而蒙受资金的损失,因此中国投资者在进行外汇投资时变得十分警惕。

新规中,取消“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这对于在华经营的外汇经纪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来说,都是利好消息。放宽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这意味着中国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境外正规的外汇经纪公司来进行交易,既减少了中介的手续费,又避免了陷入非法交易平台的可能性,而境外的外汇公司也因此会吸引到大量的中国客户。

另外,业内人士认为,在我国外汇储备比较充沛的情况下,新规文通过简政放权、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有利于引导资金合理有序流出,减轻外汇储备过快增长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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